旺苍县图书馆图书(视听文献)污损、遗失、盗窃的处理规定
一、所借阅的图书和视听文献不准加注、批点、涂改、卷折、影描、剪裁、撕页等,以上情况均视为污损图书和视听文献。读者在借阅图书(视听文献)时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图书污损或缺页或损坏,应当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,以分清责任。
二、读者污损图书,如属一般污损,视情况每一污损处按0.5~4元罚款;如属严重污损,按图书原价罚款。被污损的图书经罚款处理后,仍归图书馆。
四、凡遗失图书者和视听文献者,必须自行购置同版本的图书(视听文献)赔偿给图书馆。如果买不到,则由图书馆根据其出版年限的不同,按图书(视听文献)原价的2~5倍赔偿:
1、三年以内的按原价的两倍赔偿;
2、三年以上六年以内的按原价的三倍赔偿;
3、六年以上十年以内的按原价的四倍赔偿;
4、十年以上的按原价的五倍赔偿;
5、凡遗失成套的某一册者,需按全套价格的二~三倍赔偿。
五、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和电子视听文献私自携带出馆(室)者,均以盗窃论处。对盗窃者给予口头批判教育,屡教不改者按所盗书刊(电子文献)的十倍罚款,并拉入黑名单禁止入馆。 |